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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
2、 (一)北京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1992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意思是1992年10月1日以前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现在的养老保险又规定要累计缴满15年时,到达退休年龄时才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而缴费年限的长短也影响养老金的数额,为了照顾92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其1992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这类人员的缴费年限计算为: 养老缴费年限=92年10月1日前的工龄+92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 (二)医疗保险也是同理,不过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是2005年3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因为医疗保险规定,到达退休年龄时(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群众50岁)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才能在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所以老员工的缴费年限计算为: 医疗缴费年限=05年3月31日前的工龄+05年3月3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 所以您所说的两个时间,第一个是养老保险的,第二个是医疗保险的,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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