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请钟点工小黄来家里搞保洁,并交待了注意事项,其中包括告知小黄在擦玻璃前要将花盆移走。可是,小黄在擦玻璃时忘记了我的指示,未将花盆挪走,结果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摔到楼下,砸中停在楼下的一辆汽车。车主说是我雇的人员造成了他的损失,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可我认为自己并不是侵权人,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相关资料图)
读者:彭玉语
彭玉语读者:
本案中,你与小黄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规定包括以下两点:
一是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的侵权行为是因劳务产生的。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侵权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保姆周末外出游玩,骑车不慎将路人撞伤,由于该侵权行为与劳务无关,故保姆应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这样,可以避免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随心所欲。至于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应主要从提供劳务方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以及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本案中,小黄在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车辆损害,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你应当负责赔偿车主的损失。但是,小黄在擦玻璃时把你的交待抛之脑后,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你在赔偿车主后,可以要求小黄偿还你所支付的赔偿款。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午报)